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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若干理论思考

  

张鸣雨

 

人类自身多样性,认识残疾人群体的时代切入点

自二十世纪中叶人类开始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追求自由王国的美好憧憬和科学技术的巨大力量不断激发人类产生战胜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勃勃雄心。“敢叫日月换新天”、“人定胜天”的豪言壮语不仅仅抒发了人类自我解放后的豪迈情怀,精神上的自我陶醉使人类几乎忘掉了“天道有常”的古训,对环境和自然进行竭泽而渔似的掠夺性开发。科学的双刃剑使人类终于认识到经济、社会与环境应当协调发展,这时人类以其智慧和宽容而提出了生物多样性这一时代命题。

人类忽视生物多样性、对其他生物不宽容,最终要使人类付出巨大的代价。同样,人类对自身多样性的忽视或不宽容,也要付出历史的和经济的巨大代价。种族灭绝与仇杀、性别歧视、宗教迫害、政治清洗等等违背人类自身多样性原则的行为,给人类发展史涂下了扎眼的污点,给人类记忆留下了惨痛的伤痕。人类对自己的异类尚且如此宽容,为什么不能对自己的同类宽容一些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人类应当而且能够宽容自己的同类,因为这是人道与文明的基本涵义。而且,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人类对自身的多样性也有了更加明晰的认识。种族、肤色、民族、性别、年龄、性格、兴趣、爱好、职业、功能、群体诸多因素构成了人类自身的多样性。正是多样性才使得人类自身充满生机与活力,使人类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比如,在加拿大,雇主并没有义务必须雇佣某个人,以符合特殊受雇群体(例如残疾人)的就业配额。但他们相信这样一条规则:在商业竞争中,雇员的多样化会给公司带来更多利润。正是这样的观念,促进了加拿大的残疾人就业工作。

残疾人,曾是一个边缘性群体

残疾,包括身体器官或组织缺损,使人的生理或心理功能产生差异。残疾人正是由于这种差异而构成的群体。历史地看,残疾人群体一直属于边缘性群体,没有主流群体应有的社会地位。由于群体边界不明显,残疾人作为一个群体常常被社会所忽视。受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文明觉悟程度的制约,残疾人在一定历史时期处于被歧视的困难处境是历史的必然。漫长的传统农业社会里,农耕渔猎、争斗拼杀,强健的体魄是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尽管如此,残疾人仍然顽强地与命运抗争,千百年来残疾人中不乏杰出人物,“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司马迁因宫受辱,发愤而著《史记》,等等。残疾人仍艰难地投身于社会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生产过程。直到二十世纪中叶,残疾人群体的主体地位才被人们认识。

残疾,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

对残疾人的认识直到本世纪才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一方面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弱化了体力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地位;另一方面,战争、疾病、灾害、暴力和事故等致残因素以及康复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发现,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并无天然的鸿沟:残疾人可以通过康复手段而融入主流群体;更为重要的是,人们终于认识到,那些过去与自己朝夕相处甚至情同手足的人,一夜之间加入残疾人的行列(其中许多人因其功勋和业绩而应当或已经受到人们的尊敬和社会的优抚)。人们终于看到了残疾的社会学意义:残疾,是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这个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基本观点,逐步得到了人们的认同,成为指导解决残疾人问题的行动准则。江泽民总书记在为《自强之歌》一书所作的序中也阐述了这个观点。

残疾人问题——现代文明社会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

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然而,残疾人问题的提出,自二十世纪中叶开始。随着残疾人这个社会边缘群体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人们首先发现,这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是一个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理解、关心、帮助和尊重的群体,他们应当与主流群体一样,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但是,由于自身的障碍和社会的歧视与偏见,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实现起来要比主流群体的成员付出更大的努力和代价,需要特别扶助。面对残疾人问题,社会的认识和态度十分复杂。直到今天,仍然有人认为残疾人是社会上多余的人,是包袱。英国的一个著名足球教练甚至贬损残疾人之所以残疾是前世造了孽!可见,歧视与偏见仍然是解决残疾人问题时首先需要应对的。

因此,申明这样一些基本观点是必要的:残疾,可以预防,但难以避免,因为在生产和生活中,致残因素普遍存在,如疾病、遗传、战争、灾害、事故、伤害、社会压力等等;残疾作为社会进步的代价,需要全社会引起重视,政府、家庭和社会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共同付出努力,把残疾人问题解决好;残疾人不是社会的负担和包袱,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作为弱势群体,关心、尊重、扶助残疾人,更能体现人类关怀,更能表明社会文明进步,等等。

解决残疾人问题:政府、家庭、社会,共同的责任

面对残疾人问题,理性、客观的人们意识到,解决残疾人问题,需要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为此,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订公约、立法明确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然而,残疾人问题一经提出,社会上不同的态度便同时出现。在落实有关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工作过程中,常常会有人抱怨说是政府把残疾人推向社会。如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真是如此吗?其实不然。以我国为例,我国共有6000万残疾人,他们中的大部分生活在农村。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有限,绝大多数残疾人需要自食其力或家庭、亲友的供养。在城市,一部分属于“三无”对象的残疾人生活由政府给予基本保障;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通过福利企业集中就业、社会各单位分散就业和自谋职业而自食其力;还有一部分由家庭、亲友来供养。实际上,社会为残疾人做的还远远不够。

理解、关心、帮助、尊重残疾人,现代文明社会的风尚

残疾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一个群体,他们最需要的是来自其他群体的理解。理解残疾人什么?首先,残疾人也是人,他们有与其他人平等的公民权利;其次,残疾,是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其三,残疾人作为一个边缘性群体,需要与主流社会的广泛融合;其四,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文明社会和负责任的政府给予特别扶助;最后,残疾和残疾人群体的存在,体现了人类个体和的群体多样性,而一个多样性的人类社会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残疾是不幸和痛苦的,但是残疾能够激发人们产生克服和战胜困难的勇气和毅力。残疾人的处境是不利的,许多是困难的,但是残疾人不需要怜悯,他们同样拥有自尊。残疾人需要的是来自社会的尊重。尊重残疾人什么?一是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与合理需求;二是应当认识到,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残疾人在两个文明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成绩和贡献,更能体现人生价值,更具生命的震撼力、灵魂的撞击力。

作为一个群体,我们曾富有激情地说,妇女能顶“半边天”;青年是“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我们是不是可以把人类比喻为太阳,把残疾人比喻为“太阳上的黑子和耀斑”?他们中确有一些不幸的人,象黑子一样,失去了生命的活力与光芒;然而更多的人则以超人的毅力走出不幸,象耀斑一样,成为人类生活的亮点,奏响生命乐章的最强音!

残疾人同样需要来自各方面的关怀。关心、理解、尊重、帮助残疾人,更能体现人类关怀。在这方面,相对而言,满足群体的需要远比满足个体的需要更重要、更有现实意义。对具体的残疾人个体来说,来自健全人的帮助有时可能掺杂着施舍、怜悯的色彩,他们的自尊有时会因此而受到伤害。例如,大街上一个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善良、同情的人们帮助他推一下轮椅远不如人们在修马路时为他们铺上无障碍的便道更好。最近,笔者在一个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为目标的省会城市机场看到一个不协调的场面:一位乘轮椅的乘客要进入设在二楼的国际候机厅。他的随员艰难地把他推上电动滚梯,随着滚梯上行,这位乘客连同轮椅险些被掀翻滚落下来,幸亏在场的人们将轮椅擎住。电梯被卡住了,这位乘客连同轮椅在人们的帮助下,停在中途,真是上下左右为难。这时,虽然周围的人们伸出了援助之手,但是这位残疾乘客所陷入的窘境已经无法改变了。这种窘境,不仅残疾人不愿经历,就是健全人看了,也很不是滋味。当时有人就说,这里连个起码的无障碍设施都没有,与这座城市太不相称了。

对于来自的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需求有两个方面:一是软环境上,需要人们给予理解。通过立法,使残疾人获得基本的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使全社会对残疾人更加理解、宽容,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平等参与机会。二是硬环境上,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不断发明和改进残疾人的辅助用品用具,使之更具良好的性能,实现功能代偿;创设一个无障碍的市政、公共环境,更加方便残疾人的出行(这些硬件设施,同时也会使人感受到社会的文明、和谐、友爱风尚)。

不论是群体还是个体,残疾人需要的是平等的公民权利与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他们实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和前提。

残疾人事业:春天的事业

伴随着社会对残疾人主体意识和平等观念的觉醒,一个充满朝气的事业棗残疾人事业与现代文明社会的脚步一起走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就接受了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社会行动纲领》,接受了“平等、参与、共享”的思想和目标。经过十年来的不懈探索和努力,行动纲领中所包含的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处理残疾人事务的基本原则,与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学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相结合,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残疾人观。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从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对社会主义残疾人观进行了深刻的阐述。这些充分体现在江泽民同志为《自强之歌》所作的序言之中。社会主义残疾人观作为强大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武器,指导着我国残疾人事业不断前进,使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呈现出勃勃生机。

残疾人事业:开放的系统

残疾人群体虽然是一个边缘性群体,但同时更是一个社会性群体。群体属性、群体需求的社会化,决定了残疾人工作的对象、内容、目标、方法、舞台的社会化。残疾人工作社会化的提出,正是基于残疾人事业的上述特征。 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政府、社会、残疾人及其组织构成了一个开放的残疾人事业系统。一个开放的系统,应当能够与外界进行信息、理念、人才、资源的相互交流与沟通。残疾人事业的生机与活力,取决于这种相互交流沟通的能力与水平。

资源的交流与沟通是基础。在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实质是改善社会资源对残疾人群体的配置状况,进而改善残疾人的处境。随着社会活力和综合国力的大大增强,残疾人事业可资利用的资源会越来越丰富。作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主体,残联组织应当具备并不断强化接纳社会力量、影响资源配置的机制和能力。同时,系统内的资源开发也很重要。首先,蕴藏在残疾人群体中的人力资源潜力是很大的,开发残疾人自身资源就是系统向外输出资源;其次,残联作为融“代表、管理、服务”职能于一体、亦官亦民的事业团体,本身在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和影响,以及群体优势的形成,也属于系统政治资源的开发与输出。 信息对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有着重要影响。及时有效地吸纳系统外的各种信息,可以使系统做出正确的应变策略,更加有效地发挥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同时来自系统内的信息本身也有助于系统塑造外在形象、影响外部环境。 理念、人才属于系统内外高层次相互交流沟通的内容。残疾人事业十几年的发展进程,正是一个思想理念融合、更新、创造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残疾人观。有了这样一个过程,有了科学的理论和进步的观念,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才得以不断改善,不断优化,中国的残疾人事业才会有了今天的局面。事业的发展,人才是保证。一流的业绩要靠一流的人才去创造。事业与人才应当形成良性循环:事业吸引人才,事业造就人才;人才创造业绩,人才推动事业;事业要发展,人才本身也要发展、进步。在社会生活节奏和人才流动频度日益加快的今天,一个系统应当注意和警惕“盲肠效应”,即系统的自我封闭,不能实现系统内外资源、理念、人才、信息的交流与互换。“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残疾人事业这个相对于社会的子系统,无论在资源、理念、人才还是信息方面,都应当与社会这个大系统保持良性互动关系。 市场经济体制下,残疾人需要什么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竞争是市场的基本法则。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需要给予特别扶助。但是,弱势群体不是逃避竞争的借口,残疾人也要参与竞争。竞争的前提是机会的平等,与其他社会成员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残疾人需要的是特别扶助和平等竞争。 特别扶助不是特殊权利。特别扶助的目的是帮助残疾人消除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行使基本公民权利的障碍。在残疾人工作中,这个界限应当注意掌握。社会上有些人对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规不理解,问题常常出现在这里。 

开放性,社会化,“法”、“理”、“情”
残疾人事业与残疾人工作的显著特点

开放的系统必然存在开放性,开放性是时代的大趋势。残疾人事业这个系统与外部世界在资源、理念、人才、信息的相互沟通与交流,为事业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残疾人群体及其需求的社会性,决定了残疾人工作业务领域宽泛,残疾人事业系统的开放性,决定了残疾人工作需要多边介入。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主要业务领域“多边介入,谁来主导”的问题。残疾人事业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表明,政府主导、残联推动、多边介入、社会参与的机制是重要的。残联应当在这些领域协助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职能、地位与作用、效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必须的,依靠自己的力量、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推动重点业务领域的工作也是必要的;一定历史时期“开边扩土”是必须的,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守土有责”也是应当格外予以重视的。 残疾人工作要社会化。社会化不同于机关化、衙门化。残疾人工作的舞台在全社会,面向社会呼吁呐喊不够,走上社会组织推动才行。自成一体,安于一隅,循规蹈矩,不思创新,不是残疾人组织的创设初衷,也不是残联今后的选择。“社会是蕴涵丰富的汪洋大海,残疾人事业是一支河流。残疾人事业要在社会的海洋里汲取营养,获得力量,发掘可利用的资源,积累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见邓朴方同志在第十四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法”是指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残疾人保障法作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和残疾人事业的根本法,与其它有关法规和规章和扶助规定,构成了残疾人事业的一整套政策法规体系,使残疾人事业走上法制轨道。这个以保障法为核心以政府纲要为主导的一整套法规政策体系,是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本保证,是推动残疾人工作的有力手段。

“理”是指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系列基本思想、基本认识、基本原则。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行动。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同其他事业一样,残疾人事业既需要大胆探索、不断实践,也需要正确理论的指导。近十年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从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出发,结合世界和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实践,着眼于我国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历史、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这些言论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残疾人观的思想理论基础,在发展残疾人事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残联组织上上下下,应当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准确把握、积极贯彻,努力建立并不断完善用于指导发展中国残疾人事业的思想理论体系。 “情”是源于慈善、人道。残疾人事业是公益慈善事业、人道人权事业。残疾人工作始终离不开情感因素。国家、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更能体现人类关怀。从事残疾人工作因情而动,做好残疾人工作要动之以情。扶弱济困,是人类共同的道德规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善于在工作中运用情感因素,借助于道德和道义的力量,是事业本身对残疾人工作者的客观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残疾人工作者应当努力做到“齐之以法,以法律人;导之以理,以理服人;动之以情,以情感人。”

树立正确的资源观和成就观,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知识经济学说的形成和发展,人们认识自然、认识社会的视野更宽了。传统意义上的资源观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人们延伸和拓展了狭义的自然资源的概念,提出了“泛资源”的概念。“泛资源”是指对人类或非人类有用或有价值的所有组分的集合,也可以统称为社会资源。它包括:各种具有自然属性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智力资源、信息资源、网络资源、科技资源、教育资源、卫生资源、空间资源、时间资源、政治资源等各种具有社会属性的资源。由于不同的社会主体都有对资源的享有欲望,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这些社会主体便构成了“竞享元”。资源配置实际上就是指泛资源在不同的竞享元之间的分配。其目标就是通过合理地分配资源,使资源利用达到最优化。 一般来说,资源配置涉及三个问题,配置什么资源,将资源配置给谁,以及如何实现有效配置。因此,这种配置不是消极等待,而是残疾人自身和他的代表组织棗残联以及全社会作用和影响宏观调节机制的共同努力。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主要靠市场,其它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靠法治。从本质上看,靠的都是法治。这一点,也是需要我们有所认识的。

成就是个人或组织在追求预期目标过程中的积极成果。在人与自然这个大系统中,人的发展要依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在人与社会的大系统中,人的发展取决于对社会资源的开发利用。从社会学角度看,无论个人还是组织,衡量成就的标志是其享有、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的综合能力和总体水平。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的衡量标准,是社会为残疾人这个群体配置的社会资源总量,以及残联组织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比如,按比例就业涉及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配置。通过推行按比例就业,增加了配置给残疾人群体的资源总量。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历史性成就,是残疾人事业的新增长点。

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的重大变革与残疾人事业

政府、社会、残疾人及残联组织共同构成了残疾人事业的大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残疾人处于弱者地位,是特殊困难的群体;残联肩负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社会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通过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

受起步时间短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残疾人事业领域资源含量低,开发利用成本高、难度大,残联组织亟待壮大接纳社会力量、履行自身职能的实力;残疾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时处于不利地位,是尚待完善、很不健全、低水平的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迫切需要残联这样的代表组织,依靠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在国民收入再分配时,通过作用和影响宏观调节机制,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均衡。

残疾人作为一个竞享元,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肯定处于不利地位,这是现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残联组织的挑战。国家通过宏观调节机制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全社会崇尚法治,党和政府把它作为治国方略。这,也是现实,更是残疾人事业发展机遇。勇于迎接挑战,善于抓住机遇,方能有所成就。依法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就是应运而生的战略性举措;是国家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相互均衡的大手笔。

法制化,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历史选择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事业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全社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遵从于法律和秩序。 法制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制,即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使社会主体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一切社会活动有法可依。二是法治,即依法治理。通过实行依法治理,使社会主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公民的民主权利能够充分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最根本的变化,莫过于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全面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与之相适应,资源配置由过去计划或行政手段发挥基础性作用转变为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社会分配在坚持按劳分配、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片面追求平均主义转变为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治国方略由人治转变为法治。

这些转变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表现。同时,为各项社会事业法制化提出了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市场虽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竞争不是无序竞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范经济行为,要靠法律制度和法治行为。第二,国家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弱者,要通过宏观调节机制,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是阶层、群体利益的调整。调整群体利益也要靠法律制度和法治行为。第三,法治的本质是依法治理。依法治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带有行政职能的公共组织。国家通过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实现机构、职能、编制法制化。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做到这一点,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和法治行为。 法制是残联组织的立身之本。保障法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性法规,以保障法为核心的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是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基础。只有建立以保障法为核心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是残联组织的图强之策。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全社会坚持依法办事,才能使保障残疾人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落到实处;只有残联组织坚持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履行其“代表、管理、服务”的法定职能。残联组织图强,图的是履行“代表、管理、服务”职能的本领之强、实力之强。 残疾人要形成群体优势

现代文明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法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残疾人之所以千百年来受歧视,除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局限性外,还有一点,那就是残疾人群体一直是边缘性群体,群体边界模糊,没有形成群体优势。难以为主流社会认同,群体地位低,竞争能力差,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社会资源竞享元,在社会资源竞享过程中难免处于劣势。

历史发展到今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残疾人的群体意识已经觉醒。作为一个群体,残疾人不甘于边缘性地位,他们强烈地要求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作为一个新的资源竞享元,残疾人要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仅仅靠社会“兼顾公平”的机制是不够的,还应当努力形成并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在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里,残疾人注定是弱势群体。充分挖掘残疾人的潜能,开发蕴藏在残疾人群体中的社会资源,是形成、发挥残疾人的群体优势的基本途径,也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残疾人或残疾人群体所特有的能力、作用和影响,通过深入开发,可以形成残疾人的群体优势。在人力资源方面,聋人的机敏与专注、盲人的触觉与记忆均属功能特长,通过有针对性的开发很适合一些职业需求,如噪音水平较高的生产岗位、办公室文字录入员、按摩师、调律师等等。在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残疾人既是参与者,同时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又常常成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相对群体。更为重要的是,残疾人克服残障,在两个文明建设实践中所取得的业绩和表现出来的精神品质,对全社会更具感染力、震撼力,是宝贵的精神财富。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和华彦钧(阿炳)的《二泉映月》响穷中外;罗斯福、爱迪生、华罗庚因其残疾而形象更加伟大;奥斯特洛夫斯基和他笔下的保尔、吴运铎、高士其和他的科普作品,教育和影响了几代人;自强不息的张海迪,被一代青年尊为楷模……。可以说,残疾人在社会精神文化产品生产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贡献。因此,残联组织应当善于开发蕴藏在残疾人群体中的各种资源,努力形成群体特色和优势,使残疾人群体能够以平等的姿态跻身与多样性的社会群体之中。 开发残疾人的群体优势,加强残联组织与残疾人群体中的知名人物、代表人物、领袖人物和自强人物的联系和团结是必要的。广泛联系、善于团结、加强宣传、发挥作用(特别是参政议政作用)应当成为基本途径。

干部与人才,影响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的决定性因素

我国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已经起步十年。目前,全国已有8万人的队伍在专门从事残疾人工作,这是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的一个重要标志。这支队伍在各方面条件和环境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以顽强的工作作风和默默的奉献精神投身残疾人事业。许多人只求灵魂得到慰籍,不图名利实惠,甚至献身于这个年轻的事业之中。工作作风硬,奉献精神强,是这支队伍的显著特点和优势。

人是事业中最活跃的因素,其素质直接影响事业的发展进程。冷静审视残联这支队伍,有些情况不能不引起重视。一是队伍扩充比较快,特别是推行按比例就业以来,就业培训机构纷纷建立,一大批干部通过各种渠道加入到残联队伍,客观上增强了这支队伍教育和提高的紧迫性;二是这支队伍的素质结构与时代和事业的发展要求还不很适应,突出表现在省以下残联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普遍存在年龄偏高、学历层次偏低的问题;三是系统培训不够,有的地方干部教育没有纳入当地干部教育的计划(主要是省市的中层和县区一级),本系统的培训常常是以会代训,缺乏层次和深度。

残联的干部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队伍肩负着代表残疾人的根本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沟通党和政府与残疾人的联系、管理残疾人公共事务、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倡导和发展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重要职责,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保证。鉴于残联工作社会化的属性,残联干部的教育培训应当把握 “条条上层次,块块有位置;既能送得出去,还要请得进来”这样的原则。所谓“条条”即残联系统。由于残联具有干部协管职能,上级残联应当主动规划实施,认真做好系统内的干部教育工作。应选择残联工作急需、一般干部教育满足不了的内容,并注意提高培训层次和培训水平。所谓“块块”是指地方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党校组织实施的干部教育活动。这种综合、全面、系统、常规的干部教育,是提高残联干部素质、拓宽干部视野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还有助于残联工作社会化。“送得出去”是指残联的干部和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基本理论应当送入干部教育课堂,“请得进来”是指残联在干部教育过程中,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请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到残联来传授知识、传播观念、传递信息、传送经验。

“亦官亦民”,“一专多能”,残联干部队伍的特色和风采

残联作为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作为残疾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机构,已经拥有一支自上而下、数量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根据残联职能,残联干部具备亦官亦民的身份。这种身份是残联工作社会化的前提,是实现残联工作社会化的组织保证。伴随着行政机构实现“精简、统一、效能”的步伐,残疾人组织的工作队伍在数量上不会进一步扩张。业务领域的宽泛性和工作方式的社会化,需要残联干部一专多能。亦官亦民,反映在工作中,就是要取行政机构和公职人员严肃性和严谨性,同时还要取群众团体和社会人士的灵活性和宽松性,使二者有机结合,努力追求工作效能最大化。这方面要注意破除循规蹈矩、不思进取、守摊吃饭、各自为政的衙门习气,取而代之以能谋善断、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开拓精神。一专多能,不仅是残联组织的自我要求,也是一种时代要求。“专”,体现为每一个残疾人工作者都要熟悉、精通本职业务;“能”,体现为在熟悉、精通本职业务的前提下,还要全面了解残联工作,掌握各业务领域的工作所要求的基本技能和其他一切有利于残联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事业技能和本领。 残联组织的“亦官亦民”属性和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一专多能”,应当成为残疾人工作者把握、判断和推动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成为残联干部队伍的特色和风采。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做好残疾人工作

“三个代表”是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的行动纲领,也是发展社会事业、做好各方面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武器。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本质是依法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认识到,逐步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偏见,使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继妇女解放、种族解放、民族解放之后的又一次人类解放运动,进而从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残疾人群体和自身人力资源的开发,充分挖掘残疾人的潜能,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残疾人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者。在这方面要善于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残疾人,使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品质插上科学技术的翅膀。另一方面应当认识到,先进文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同时又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依赖于进步的思想观念和文明的道德风尚、同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又是传播、倡导这种思想观念和道德风尚的具体实践活动,进而从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出发,自觉地把宣传倡导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贯穿于残疾人工作全过程。在这方面,残联组织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各级残联组织和广大残联干部要善于运用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一系列思想理论来指导工作,解决障碍和影响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

残联也要跨世纪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各项事业、各条战线、各个组织都把跨世纪作为一个热门话题。跨世纪不是一个普通的时间性概念。由于人们赋予了跨世纪以政治的、文化的、精神的一系列丰富内涵,跨世纪实际上成为社会成员调整当前的行动导向和精神状态,谋划在未来岁月的奋斗目标、理想作为的行动动员令。振奋精神,谋求发展,规划未来,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一个组织跨世纪的意识强与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组织的精神状态。当人们满怀豪情、意气风发地为某一组织、某一事业勾画未来蓝图、调整当前的行动导向和精神状态时,跨世纪的意识和行为作为来自外部世界的信息,应当为残疾人事业这个系统所重视和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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